大学刑法课44(3/6)

,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

条的意义。大家看刑法3条─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,其共

同实行、教唆或帮助者,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。但得减轻其刑。第

二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,其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

常之刑。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?」

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

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

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

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

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幺处理?『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』,也

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『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』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

3条第二项『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』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

系血亲尊亲属,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,又因为27年台上

字第338号判例,『罪刑不可分』,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,

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。



「反过来说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,

A君因为有『生母』的身分,可以获得较轻之刑,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

,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。



「简言之,3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,让加重或减轻的

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;而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,

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,所以虽然前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

分,最后却因为刑法3条项,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

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、图利等罪名,但是老师必须澄清,陈前总统目前被关

只有一件案子,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『实质影响力』的龙潭购地案,其他洗钱

、洩密等等都已获得无罪之判决。



「附带提一下,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被特别加重,已经在日本获得违宪的评价

;而在我国25年以后的修正条文,也已经将8岁以下犯此罪者得处死刑

的规定废除;以后不管犯何罪,8岁以下少年都不得处以死刑。」

「现在,假设老师和小平互为夫妇。」

耶!好康的又来了,忍了一个多礼拜,又能跟老师发生亲密关係,我几乎就

要开心地跳起来。

不对啊,老婆妳离我那幺远干嘛?赶快过来让我好好疼疼妳嘛。

靠夭啊,你干嘛在学长桌上脱衣脱裤啊!我才刚从和老师互为夫妇的假设中

开心不到两秒,老师竟然已经娇羞地在孙鑫淼学长的桌上以高跪姿面对着学长,

然后撩起她本来就没多长的裙襬。

老婆,可以了喔,老公在这边,妳要用裙子搧风可以来这边搧。

干,等到老师露出整件小巧可爱,完全包覆不了老师丰满屁屁的粉蓝色蕾丝

小裤裤时,我惊觉老师已经把整个跨下三角地带卖给学长了!心中的不安也油然

升起。

老师白嫩的大腿再往上,大腿交会处暂时被小裤裤遮住,但是老师乌黑的阴

毛已经透过薄薄的内裤透了出来,略为阴暗的倒三角形就在学长眼前不到2公

  • 上一页

  • 返回目录

  • 加入书签

  • 下一页